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海洋与渔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