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