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