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邮政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保障邮件的正常投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