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城乡邮政设施应当标示统一的邮政标志。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