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