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险线路图和人员疏散应急方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