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决策、指挥、预警、处置、响应、善后等各项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