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农民住宅,并逐步将农民住宅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

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落实防震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防震减灾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地震等部门应当制定抗震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抗震农民住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