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进行抗震加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情况,编制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逐年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卫生、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抗震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抗震加固的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