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千分之一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