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重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发展与改革、财政等经济综合部门应当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扶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