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三条已废止因技术不成熟尚不能综合利用的多金属共生的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等,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构认定,可暂不利用;相关企业应当组织技术攻关,尽早综合利用,并要妥善保护,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