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因技术不成熟尚不能综合利用的多金属共生的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等,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构认定,可暂不利用;相关企业应当组织技术攻关,尽早综合利用,并要妥善保护,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