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水务、农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承担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