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县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市级湿地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级湿地名录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区县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

湿地名录的确定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