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发展与改革、文化、建设、财政、教育、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