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和促进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予以重点扶持,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