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出店和占道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