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填占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由水务部门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