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