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的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先予处置或者制止。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及时依法处理,同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