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本章规定的城市综合管理规范和标准外,国家、省和本市有其他要求的,一并适用。

市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和实际,明确具体管理规范和标准,细化管理工作流程,明晰管理责任,并报市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