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四十二条有效在本章规定的城市综合管理规范和标准外,国家、省和本市有其他要求的,一并适用。市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和实际,明确具体管理规范和标准,细化管理工作流程,明晰管理责任,并报市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