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其他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