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