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四条已废止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