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四章 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