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纪律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发现涉嫌违反财经规定的,应当移送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