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专题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