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

学校应当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明确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