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