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审核同意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