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划、建设和发展计划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