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扰乱电力企业的建设、生产和经营秩序,阻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