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