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