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电力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