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组织或者个人获得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业绩,作为科学技术奖励、科学技术立项、科学技术成果评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