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培育科技名牌产品,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