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