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保护措施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