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