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第二季度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提出报告后3个月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