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