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