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