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保障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