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性事件等情况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的,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