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