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