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