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七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