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